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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an) 於(yu) 印發萬(wan) 州區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

實施辦法的通知

萬(wan) 州府辦〔201691

 

江南新區管委會(hui) ,各鎮鄉(xiang) (民族鄉(xiang) )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guan) 單位:

《重慶市萬(wan) 州區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第83次常務會(hui) 議審議並經區委第135次常委會(hui) 議審定,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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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518       

 


 

重慶市萬(wan) 州區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加強中央預算內(nei) 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155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印發中央預算內(nei) 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2015482號)和《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進一步深化投資體(ti) 製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424號)以及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各級財政性資金,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作為(wei) 還款來源的借貸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及政府投融資平台籌集的債(zhai) 務資金及政府接受捐贈的資金。

第三條 區發展改革委作為(wei) 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審查批準和監督。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參與(yu) 概算審批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經審批的概算應作為(wei) 項目建設和控製投資的依據。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概算控製預算、預算控製決(jue) 算的原則實行概算、預算和決(jue) 算管理。

 

第二章 概算的審批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審批。經審批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編製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的依據。項目單位應當依據批準的項目可研報告,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製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初步設計原則上不得超過可研報告批複的建設規模、標準和內(nei) 容。

第六條 初步設計由相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按權限進行審批。項目單位取得初步設計批複後,應向區發展改革委申請投資概算審批。申請投資概算審批應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申請投資概算審批的請示;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複;

(三)項目初步設計批複及相關(guan) 設計圖紙;

(四)項目投資概算書(shu) ;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區發展改革委在收到項目單位概算申請後,對總投資100萬(wan) 元以上的項目,應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初步設計概算審查。概算審查機構在接受委托後,原則上應在8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審查工作。對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區發展改革委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時間,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4個(ge) 工作日。

第八條 概算審查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guan) 規定,對項目投資概算開展審查,在征求項目單位意見後,向區發展改革委出具項目初步設計投資概算審查意見,作為(wei) 區發展改革委批複投資概算的依據。概算審查機構與(yu) 項目單位就概算內(nei) 容存在較大分歧的,區發展改革委組織專(zhuan) 家或其他中介機構予以確定。

第九條 區發展改革委在收到項目單位概算申請後,除去委托中介機構開展審查的工作時間外,應於(yu) 7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審批。

第十條 經審批的投資概算不得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總投資的10%,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總投資10%的,項目單位應當重新編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原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一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審查中介機構備選庫,中介機構備選庫由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1520家。中介機構備選庫管理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另行製定。

第十二條 概算審查谘詢費參照國家及重慶市有關(guan) 工程造價(jia) 谘詢服務收費的有關(guan) 法律、法規,結合業(ye) 務的性質、特點和工作量,由區發展改革委按照下浮一定比例的原則,與(yu) 評估審查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概算審查谘詢費由區財政統籌安排,納入區發展改革委部門預算,每年初可根據上年度審查谘詢費支付結餘(yu) 情況對預算額度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章 概算的控製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取得項目投資概算批複後,應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編製施工圖設計和施工圖預算。項目單位編製、審核的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批複投資概算的工程費用,若超過批複投資概算的工程費用,項目單位應當按原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按照批準的規模、標準和內(nei) 容進行建設,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隨意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和增加建設內(nei) 容。工程竣工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工程結算、竣工決(jue) 算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六條 區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情況開展審計或實行備案。項目投資概算批複是審計和項目單位內(nei) 審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對未履行項目投資概算審批程序自行開工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出現超概算應按程序報批但未報批等情況,一經發現,有關(guan) 部門應會(hui) 同區發展改革委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區政府。

 

第四章 概算的調整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並修改,再由項目單位報原設計審批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不立即施工會(hui) 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的,經監理和項目單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項目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將情況立即報原設計審批部門和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相關(guan) 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經審批投資概算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由於(yu) 政策調整、價(jia) 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原批複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項目單位應向區發展改革委申請調整概算,履行相應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申請調整概算,應提交以下材料,並對其所提交的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一)調整項目投資概算的申請;

(二)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和批複文件;

(三)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製的調整概算書(shu) ,調整概算與(yu) 原批複概算對比表,並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四)涉及變更設計的,需提供設計變更批複文件;

(五)與(yu) 調整概算有關(guan) 的招標及合同文件,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六)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查,中介機構審查時間不超過12個(ge) 工作日;對重大項目應商請區審計局進行審計,待審計結束後,再視具體(ti) 情況進行概算調整或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於(yu) 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區發展改革委將按照靜態控製、動態管理的原則,區別不可抗因素和人為(wei) 因素對概算調整的內(nei) 容和原因進行審查。對於(yu) 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jue) 問題的項目,不予調整概算;對於(yu) 確需調整概算的項目,須經上述程序後方予核定批準,核定批準時間不超過7個(ge) 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對由於(yu) 價(jia) 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調整概算超過原批複概算的,經審查核定後予以調整。由於(yu) 價(jia) 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wei) 計取其他費用的基數。

第二十四條 對由於(yu) 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過錯造成調整概算超過原批複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有關(guan) 參建單位追償(chang) 。對過錯情節嚴(yan) 重的責任單位,由相關(guan) 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並公告。

第二十五條 對由於(yu) 項目單位管理不善、失職瀆職,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建設內(nei) 容、故意漏項和報小建大等原因造成調整概算超過原批複概算的,將上報區政府,並依法依規追究項目單位及其責任人相關(guan) 責任。

 

第五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六條 區發展改革委在概算管理過程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製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相關(guan) 規章製度和管理辦法;

(二)依據有關(guan) 規定開展概算審查、批準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概算調整工作;

(三)依據有關(guan) 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及概算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或稽查;

(四)配合區監察局依法依規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概算管理涉及相關(guan) 單位履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配合區審計局依法依規對項目建設及概算管理情況開展審計。

第二十七條 區級行政主管部門在概算管理過程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批準的項目可研開展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和批準,依法依規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設計變更開展審查和批準,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應達到規定的深度;

(二)監督指導項目單位和施工單位按照批準的規模、標準和內(nei) 容實施工程建設,加強實施檢查,嚴(yan) 格概算控製,製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wei) ;

(三)配合區發展改革委開展概算審查,對初步設計概算審查中涉及的相關(guan) 問題及時溝通解答;配合區監察局依法依規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概算管理涉及相關(guan) 單位履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配合區審計局依法依規對項目建設和概算管理情況開展審計。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對概算管理承擔主體(ti) 責任,在概算管理過程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有關(guan) 規定開展項目可研、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等前期工作,並達到規定的深度;主動配合、督促、協調中介機構高質高效地開展前期工作;

(二)主動配合區發展改革委和審概機構開展概算審批工作,及時提供、回複審批所需相關(guan) 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批準的規模、標準和內(nei) 容實施工程建設,不得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和內(nei) 容,對確需設計變更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報原審批機構審批;加強施工過程中概算、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製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wei) ;

(四)配合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單位依法依規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概算管理情況實施檢查、稽察和審計;配合區監察局依法依規對項目建設和概算管理涉及相關(guan) 單位履職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等部門做好概算管理監督檢查和保障工作。區財政局負責將概算審查谘詢費納入財政預算安排,依法依規對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區審計局依法依規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區監察局依法依規對概算管理涉及相關(guan) 單位履職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其他相關(guan) 部門依據各自職能,支持配合概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區級有關(guan) 部門和項目單位,在概算管理過程中違反有關(guan) 規定,出現以下情形,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監察局、區審計局等部門將按照有關(guan) 規定對責任單位和相關(guan) 責任人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guan) 處理。

(一)未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基本建設程序,辦理項目可研、規劃、設計、概算、招投標等前期工作,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提供虛假資料、故意騙取、阻撓和拒不配合概算管理的;

(三)未按照批準建設規模、標準、內(nei) 容和投資概算實施工程建設和管理的;

(四)違反有關(guan) 規定不審批、亂(luan) 審批或明知不合規擅自審批,影響概算管理的;

(五)其他違紀違法行為(wei) 。

第三十一條 區發展改革委在概算管理過程中,相關(guan) 責任人出現以下情形,由區發展改革委或紀檢監察機關(guan) 、組織人事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guan) 處理。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概算審批失實,導致嚴(yan) 重後果的;

(二)故意隱瞞概算管理過程中評審、檢查出的違法違紀問題,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其他不當利益的;

(四)其他違紀違法行為(wei)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上級有關(guan) 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另有專(zhuan) 項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已經上級相關(guan) 部門審查批準概算的項目,區級不再審批。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萬(wan) 州經開區、江南新區範圍內(nei) 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批管理仍按現行模式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從(cong) 印發之日起施行。